长沙户外招牌:相邻门店的招牌不应连为整体
近日,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《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导则》的通知,通知明确,户外招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、一单位一牌。在大量车流、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米内,设置禁止设立独立式招牌。建筑物三层以上的墙体仅能设置建筑物名称招牌,不应设置单位名称招牌(门店招牌)。
相邻门店的户外招牌,底板宜用同一或相近色素
通知要求,户外招牌使用的文字、商标、图案等,应体现主流价值观和社会公众的审美要求,书写准确、清晰、规范、易于识别,涉及使用地名的,应使用政府批准的标准地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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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时,户外招牌的材料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性能高、耐久性好的非易燃材料,当户外招牌所依附的建(构)筑物高度大于50米时,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。
在外观要求方面,同一建(构)筑物相邻门店的户外招牌类型、规格、悬挂位置、出挑位置应统一,底板宜采用同一或相近色素。底板不宜使用高饱和度的颜色作为主色,如建筑立面较好,可采取镂空字体紧贴墙面设置。
据悉,该导则所称户外招牌是指在长沙范围内,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、生产经营场所建(构)筑物外立面或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,表明其名称、字号、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。
招牌字体的高度不应超过招牌高度的2/3
在位置和区域方面,通知强调,禁止在大量车流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米内设置独立式招牌。建筑物三层以上的墙体仅能设置建筑物名称招牌,不应设置单位名称招牌。
设置数量上,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、一单位一牌。同一单位(门店)临多条道路的,可在临每条道路单位入口位置设置风格一致、尺寸协调的招牌。
有多个专用主要出入口,可在每个专用主要出入口设置一处招牌。招牌文字及标志高度应置于底板居中的位置,文字比例适当,字体的高度不应超过招牌高度的2/3。同时,行车道路宽度小于等于16米的,招牌字体最大边长为米;16—24米的,招牌字体最大边长为米。
如果是设置在临街建筑门楣上平行于墙面的招牌,招牌高度不宜超过米,招牌底部距地面应保证至少米的通行高度,其外沿突出墙体的距离不应超过米。如果是拥有一层或多层营业店面,具有专有临街营业店面入口的商家,可结合店面进行一体化设计,在建(构)筑物三层及以下自身店面经营范围内适当位置设置招牌。
长沙市城管执法局表示,下一步,将完善配套指导文件,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向长沙各单位、商家提供一目了然的招牌设置规范要求,并对长沙市户外广告招牌进行集中整治。